各单位:
根据学校和学部有关评奖规定,依据学部去年评奖的实际情况,在调研讨论的基础上,现将《农学部“学部建设贡献奖”及“年度工作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调整。现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具体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农学部“学部建设贡献奖”及“年度工作先进个人”评比办法》
党务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
《农学部“学部建设贡献奖”及“年度工作先进个人”评比办法》
第一条、奖项设置
为表彰奖励在学部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达到激励先进、振奋精神、推进发展的目的,设立“学部建设贡献奖”和“年度工作先进个人”奖项。“学部建设贡献奖” 和“年度工作先进个人”,每年度评比一次,年底统一组织实施表彰奖励。
“学部建设贡献奖”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名;“年度工作先进个人”评选20名,分别从教师中评选4 名“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从教辅(包括实验系列、专业技术系列等)人员中评选2名“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从教学科研人员中评选3名“科研工作先进个人”,从管理人员中评选3名“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从服务人员中评选3名“服务工作先进个人”,从学部大学生中评选5名“优秀大学生”。
设立“学部建设特殊贡献奖”,该奖项评比不受年度和名额限制。
第二条、评选条件
(一)“学部建设贡献奖”评选条件
1、年度内获得国家、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集体(课题组)和个人。
2、年度内获得批准的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到位经费300万(含300万元)以上的集体(课题组)和个人。
3、申报教育部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教学示范中心等获得成功。
4、获得教育部或国家重点学科、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百千万人才计划”,省部级重点学科、教学团队等。
5、以吉林大学或吉林大学农学部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影响因子在3.0以上的,年度累计影响因子在15以上。
6、以吉林大学或吉林大学农学部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在吉林大学规定的“A”类和“B”类报刊上的学术论文。
7、在学校和省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带有竞赛性质的活动中,获得“吉林大学师德标兵”、“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省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8、在参加国家、省、市和学校组织的教学、科研、党政活动等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9、其它社会和群众公认的,在校内外、省内外、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并为学部争得荣誉的,对学部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和事。
以上条件是评选“学部建设贡献奖”的基本条件,具体的评选条件和标准,由“学部建设贡献奖”评比委员会根据每年度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二)“年度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基本条件: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业绩突出;职业道德高尚,群众评价好。
1、“教书育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师德师风形象好,教书育人效果好;热爱教辅岗位,立足本职敬业,服务教学成绩突出。
2、“科研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学术风气正,团队精神强,成果产出多。
3、“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管理理念新,工作作风实,工作效率高。
4、“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服务态度好,服务标准高,服务质量优。
5、“优秀大学生”评选条件: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志存高远,团结友爱,关心集体,成绩优异。
第三条、评选组织
学部成立“学部建设贡献奖”及“年度工作先进个人”评比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比委员会”),负责各奖项的评审。学部党委常务副书记任主任,各学院、中心和所的一名正职领导,纪监审办公室主任、学部办公室主任、党务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科学技术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后勤处处长、教育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任委员。党务办公室为“评比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评比委员会”下设三个推荐小组:
(一)“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和“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小组:教务处处长、科学技术处处长任组长,各学院、中心和所负责分管教学、科研的副职领导,教学督导专家任组员。负责“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和“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参评标准制定、资格审查和最初提名。
(二)“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和“服务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小组:党务办公室主任、后勤处处长任组长,学部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各学院、中心和所分管行政工作的副职领导任组员。负责“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和“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的参评标准制定、资格审查和最初提名。
(三)“优秀大学生”推荐小组:学生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任组长,学部团委书记,各学院、中心和所分管学生工作的副职领导任组员。负责“优秀大学生”的参评标准制定、资格审查和最初提名。
第四条、评选程序
(一)各基层党委、总支根据评选条件组织申报,“学部建设贡献奖”和“年度工作先进个人”奖项不得重复申报;
(二)“评比委员会”各推荐小组,进行具体评选标准确定,参评资格审查,提出推荐名单;
(三)“评比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组织评比;
(四)“评比委员会”向学部党委上报评比结果,由学部党委审批。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学部建设贡献奖”。一等奖: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6000元;二等奖: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4000元;三等奖: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000元;优秀奖: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年度工作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1000元。
获得“学部建设贡献奖”的集体和个人,在本年度内已按学部有关奖励规定或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了物质奖励的,只颁发证书和奖杯,不再实施物质奖励。以上奖金额度为税前金额。
第六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部党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