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关于批准费娟退休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3-04-24 作者:张丽梅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学部职工费 娟至2013年4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费 娟的退休时间从2013年4月起算。

费 娟应退休之月下月起,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核定并发放退休生活费及各种补贴,学部发放退休生活费差额部分。

另,退休后的独生子女奖励费领取事宜咨询门诊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咨询财务处、后勤处办理。

农学部人事处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