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新来校人员试行“短聘期”制度。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所有新来校人员(高端引进人才及“海外博士引进计划A类”除外)一律与学校签订为期2年的短期聘用合同。“短聘期”结束考核合格的,学校可以长期聘用;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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