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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病退和工伤人员鉴定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1-04-18 作者:张丽梅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鉴定的通知》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鉴定的通知》要求,现就我校职工申请参加因病提前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因工负伤未确定伤残等级及工伤复查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一)病退鉴定

因病要求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或退职(不具备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工伤鉴定

1.因工负伤已经工伤认定并医疗期终结,需要确定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辅助器具配置的。

2.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要求,已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作出鉴定结论的所有因工负伤职工都要重新参加复查鉴定。

3.伤情发生变化要求复查鉴定的。

二、申请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审批表)(学部统一由档案中抽取)。

(二)医疗资料(病历应加盖医院封章)(自带,以备专家鉴定时参考)。

(三)患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自带,以备专家鉴定时参考)。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到个人,并请知情者相互告之,及时与组织申报单位联系。

(二)申请参加病退鉴定人员需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鉴定名册》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鉴定表》,于2011年4月21日前报学部人事处,学部研究同意后,上报学校,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参加鉴定。

(三)参加工伤鉴定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四)申请参加工伤复查鉴定人员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鉴定表(粘贴小二寸照片)》,另外上交一张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汇总,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伤残鉴定人员名册》,于2011年4月21日前报学部人事处人。

四、其他

(一) 年龄及参加工作时间计算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鉴定(复查)结束后,凡符合吉林省医保政策规定的教职工,由人事处备案,并集中为其申报工伤特殊身份,确认其工伤部位100%医疗待遇,同时发放工伤人员门诊病历本。工伤证超过有效期的教职工,不在医保工伤特殊身份确认范围之内,不能享受工伤部位100%医疗待遇。

(三)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鉴定的通知》规定,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可随时申请鉴定,详细情况请查阅网站/"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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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待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后,另行通知。

办公地点:学部人事处(行政楼620室)

电话:86228

人 事 处

20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