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吉林大学农学部科级干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部发〔2011〕12号
学部各单位:
《吉林大学农学部科级干部聘任实施细则》经2011年6月10日第六次学部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农学部科级干部聘任实施细则》
人事处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吉林大学农学部科级干部聘任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学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部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吉林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参考《吉林大学党政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干部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聘任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聘任权限
正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配备,由学部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统一组织考核、聘任。学部党委对其它科级干部的选配,实行职数管理,由各基层党委负责组织选拔、推荐,报学部人事处审核,经学部党委批准,由学部长聘任。
三、聘任范围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核定的编制职数,严禁超编聘任。为保证各单位总人数不超编,单位总人数有空额的空缺科级岗位可在学部范围内公开招聘;单位总人数满额的空缺科级岗位,在本单位进行聘任。
四、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一定的政策及理论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二)基本资格
1、副科级岗位
原则上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本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正科级岗位
原则上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科级职务满二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正科级领导岗位
新提拔到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副职和各学院(中心、所)各办公室主任等正科级领导岗位的,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教学、科研等专业性较强的管理部门正科级领导岗位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担任副科级职务满三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同级互聘或高职低配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5、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任正科级岗位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五、聘任步骤及程序
原则上科级干部岗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任用。根据工作需要,个别科级干部岗位可由学部党委直接选拔任命。
(一)正科级领导岗位的聘任工作。
1、依据各单位编制及现有人员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各单位提出用人需求、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和招聘范围报人事处;
2、学部召开党委会,研究各单位提出的正科级领导岗位用人需求、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和招聘范围;
3、由学部公布空缺正科级领导岗位、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和招聘范围,同时应聘正科级领导岗位人员的到人事处报名并填写《吉林大学农学部正科级领导岗位申报表》;
4、学部考核组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条件和资格的审查;
5、考核组组织召开聘任考核会,参加正科级领导岗位应聘的人员作应聘报告。考核组成员审查申报材料,采取投票的方式推荐正科级领导干部预备人选;
6、学部召开学部党委会,听取考核组情况汇报,确定正科级领导岗位考察对象;
7、人事处组织对正科级领导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8、学部召开学部党委会,听取考察情况汇报,研究确定正科级领导岗位聘任人选;
9、公示;
10、学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处理公示中提出异议的拟聘人选;
11、学部聘任。
(二)正科级、副科级岗位的聘任工作。
1、各单位召开党委会, 依据各单位编制及现有人员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需求计划和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及招聘范围报人事处核准;
2、基层单位组织报名,资格审查;
3、各基层党委组织召开聘任考核会,确定科级岗位考察对象,对新提任的正、副科级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4、召开基层党委会确定科级干部推荐人选报学部人事处审核;
5、召开学部党委会,确定正、副科级岗位拟聘任人选;
6、公示;
7、 学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处理公示中提出异议的拟聘人选;
8、学部聘任。
六、聘任要求
(一)科级干部聘任工作是关系到学部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党政管理干部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要求和时间安排做好工作。
各单位在聘任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任的职务,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对于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
2、谎报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组织成员的;
4、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任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5、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聘任组织成员借聘任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部撤消其聘任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