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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借款、报销手续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1-10-17 作者:胥阳 点击:

学部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借款、报销手续,规范财务业务行为,提高财务工作效率,现将借款、报销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借款事项

1、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借款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借款单要求填写;

2、办理借款业务的人员要与借款单填写的借款人与经办人相一致;

3、“借款事由”栏要填写清楚借款事由,还款时报销结算的内容要与借款事由一致;

4、借款单“备注”栏空白处要标注还款时间;

5、预期不还款的将停止借款和报销业务;

6、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材料、设备支出不得借现金;

7、只允许学部在职人员到财务办理借款业务。

二、报销结算事项

1、办理报销结算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报销内容填写相应报销单;

2、办理报销结算业务的人员要与报销单填写的经办人相一致;

3、须在“支出内容与用途”栏详细填写支出内容与用途;

4、经费报销单必须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和经办人、验收人签字,

5、结算票据须有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预留财务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印鉴是防伪的,结算票据可以只盖章不签字,但请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妥善保管财务预留印章;

6、购买图书和维修等须附明细单或商场提供的明细单;

7、发票连号的,在同一时间和地点采购的,超过现金限额1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不含工资、福利、劳务费及向农民采购的材料)。

8、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超过现金限额1000元以上支付现金的财务处将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三、审批权限

1、审批权限严格按照部发[2011]2号《关于调整和规范经费审批权限相关事宜的通知》审批;

2、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以预留财务备案的印章为准,更换预留财务备案印章的,须到财务重新备案;

3、此通知10月17日起执行。

财务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