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借款、报销手续,规范财务业务行为,提高财务工作效率,现将借款、报销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借款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借款单要求填写;
2、办理借款业务的人员要与借款单填写的借款人与经办人相一致;
3、“借款事由”栏要填写清楚借款事由,还款时报销结算的内容要与借款事由一致;
1、办理报销结算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报销内容填写相应报销单;
2、办理报销结算业务的人员要与报销单填写的经办人相一致;
3、须在“支出内容与用途”栏详细填写支出内容与用途;
4、经费报销单必须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和经办人、验收人签字,
5、结算票据须有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预留财务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印鉴是防伪的,结算票据可以只盖章不签字,但请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妥善保管财务预留印章;
6、购买图书和维修等须附明细单或商场提供的明细单;
7、发票连号的,在同一时间和地点采购的,超过现金限额1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不含工资、福利、劳务费及向农民采购的材料)。
8、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超过现金限额1000元以上支付现金的财务处将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1、审批权限严格按照部发[2011]2号《关于调整和规范经费审批权限相关事宜的通知》审批;
2、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以预留财务备案的印章为准,更换预留财务备案印章的,须到财务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