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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陈红等4名职工退休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发布时间:2013-09-06 作者:张丽梅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及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学部职工陈 红至2012年2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职工张玉梅至2013年4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职工刘丽娟至2013年5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职工刘丕娈至2013年9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上述人员从批准退休之月下月起,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核定并发放退休生活费及各种补贴,学部发放退休生活费差额部分。

另,退休后的住房公积金领取事宜咨询财务处、后勤处办理;独生子女奖励费领取事宜咨询门诊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