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08年4月1日之后的党费收缴及2008届毕业生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
1.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由于吉林省高教工委和学校党委没有党费收缴的相关具体标准,经与学校组织部协调,2008年4月1日以后的党费暂时不交,待上级党组织进一步明确收缴标准之后,再另行通知。2008届毕业生党员的党费收缴问题,按以往标准收至2008年3月30日。
2.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关系保留学部学生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对不能及时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要做好信息登记工作,严格按要求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毕业生离校前,各单位要组织毕业生党员学习《农学部各类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第九章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组织关系接转、党费交纳、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流动党员管理等有关规定,各基层单位机关党支部要加强与流动党员的联系,确保流动党员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党员脱离党组织管理,切实维护好学校、学部的良好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