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的课程即将结束,按照学校的要求,现将本次期末考试工作作如下具体安排和说明:
1.请各学院在考前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与考试诚信教育,重点讲清违纪的影响,力争在考前消除学生考试违纪的动机,避免考试违纪事实的发生。各学院(中心)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的考试工作小组,对学生的考试纪律、教师的监考、阅卷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前填写《学生考试缓考申请表》,并报教务处。不参加考试且在考前没有提出缓考申请的学生,一律按旷考记。
3.学生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允许学生交卷离开考场。
4.在以前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教务处在开学初组织了网上重修选课,对于未参加选课及部分参加开班授课而未达到所要求学时的同学不允许参加重修考试,对私自参加考试的成绩将不予承认。
5.考生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包括书包、复习资料、各种电子存储设备、手机等)进入教学楼,对于没有携带计时工具的考生,可根据监考教师的提醒或向监考教师询问而自行掌握考试时间。
1.每门课程必须拟定两套试卷考试,两套试卷均应有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在统一评卷时使用,试卷评阅后该套试卷参考答案与试卷一同交到学院,由学院统一管理。A、B两套试卷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完全相同试题的分数之和不得超过总分的20%。
2.各单位通知任课教师(包括外聘教师)按照试卷标准格式命题后,经所在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交到学院(中心)。
3.对于试卷卷头的“考试学期”、“试卷份数”、“试卷页数”等内容出卷教师要认真填写,对于开卷考试的课程要做出标示。
4.学院(中心)教学办对试卷进行检查,并按照A、B卷分装,经各单位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对试卷的质量进行核查签字确认后统一密封交到教务处。
5.上交试卷截止到6月18日(星期三)16:30,以便于教务处进行试卷的印刷及装订,到截止时间没有送交的试卷由各学院(中心)自行印刷。
6.本次考试没有安排实习及专业实践教学的课程考试,请各学院根据课程实际情况同教务处沟通解决。
1.学部本次考试考场的设置基本是60人以下的小考场,每个考场由2名监考教师监考,分为正监考和副监考,正监考对监考工作负主要责任。正监考由授课单位选派,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单位选派。
2.各学院专职辅导员应协助监考,可到本学院考场巡视,但不作为专职监考人员监考,各专业的班主任可以参加监考工作,但不能监考自己所管理的专业。
3. 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试卷卷封和考场记录等表格,并组织学生在交卷时填写《交卷记录表》,交卷记录表是确定试卷交接责任的依据,请监考教师在收到学生试卷后方可允许学生签字。《考场记录表》、《交卷记录表》和试卷卷封由正监考所在单位发给监考教师,监考结束后《考场记录》和《交卷记录表》再由正监考交回所在单位教学秘书处保存。
1.各单位选派的监考教师在每科考试前15分钟到科学讲堂值班室领取考卷并签字,领取考卷后直接到考场组织学生进行考试。
2.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考卷清点完毕,到科学讲堂值班室当场密封试卷,由教务部门验收后交给考试科目的授课系(教研室)负责人。
3.因本次考试不允许考生携带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监考教师应根据考生的考试进度适时提醒考生考试时间,并对考生举手询问考试时间的情况,给予及时准确的回复。
4.本次考试要加大对于监考迟到及监考不作为的教师的处罚力度。对于由巡考发现的违纪考生,除通报处理考生外,对其考场的监考教师也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教学事故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成绩)应在20%以内,不合格率(59分以下成绩)应在1%-10%。如考试成绩不呈正态分布,优秀率高于20%、不合格率高于15%等情况,要认真分析原因,进一步改进教学和考试工作;如果不合格率为0%,要做出说明。
2.在试卷评阅前,各授课单位可浏览教务处网页上关于学生缓考、违纪的情况通报,以便在填写成绩单时在总成绩处填写上相应的内容。
3.各授课单位的评卷工作按学校要求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包括外聘教师),即成绩单在7月4日(星期五)前由各学院(中心)教学秘书将成绩单收齐后送交教务处。对未按时报送成绩单的教师,将按照《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4.对于试卷批阅及成绩登录过程中出现的批阅错误和记录错误的情况,由责任教师填写《考试成绩更改表》,并由教师所在单位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后上网通报,接受学部内教师及学生的监督,督促教师对学生成绩准确性的重视并防止教师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成绩由不及格更正为及格者需要责任教师出示考生试卷。学生对自己成绩有异议者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填写《学生考试成绩复查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收齐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将依据学生的申请组织人员对试卷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网上通报,超过核查期限的教务处将不再受理。
1.在成绩一栏内的平时成绩、实验成绩、考试成绩要根据实际分数填写,便于对试卷及成绩进行检查,并将各成绩按照相应的百分比核算出总成绩。
2.在总成绩处除填写相应的成绩外,可根据教务处通报的情况填写旷考、缓考、违纪、取消考试资格,不允许出现以“0”分替代旷考、缓考、违纪等情况。
3.填写成绩单时请用钢笔、圆珠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字迹要清楚;也可用打印机打印,但相关人员的签名必须由本人填写,如需涂改请涂改人在涂改处签字。
4.成绩单综合成绩统计栏要认真计算并填写;非及格情况统计记录栏要填写全部非及格人员的情况。非及格处理意见分为:对不及格者按重修处理;对申请缓考和取消考试资格者按缓考处理;对考试违纪者按毕业前考试处理。
5.学生重修试卷由教务处组织任课教师集中进行评阅,评阅后将成绩单独录入《重修考试成绩单》,重修考试成绩单填写要求同正常考试成绩单。
6.学院(中心)将考试成绩单一式三份上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后,返回各学院(中心)教学办、学工办各一份,教务处存留一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