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2005年制定下发的《吉林大学农学部公文处理办法》,很好地规范了学部各类公文的办理,保障了学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随着学部事业发展和工作开展,各单位在承办和呈报一些公文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提高办文效率,现就《吉林大学农学部公文处理办法》中“行文规则”有关条款进行重申和补充。
1、各单位向上级或对外请示的事项,均由学部为行文单位,其它单位或部门一般不准对外正式行文。
2、各单位需向学部请示的事项,行文后应由单位主管签名。凡是涉及人事、科研、学科、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的,应由单位行政主管签名;凡是涉及党委建设、群团组织等事务的,应由单位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签名。
3、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学部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报告等要报送有关部门,而不应直接送学部领导,更不能同时送几位学部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