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将在近期协调管区派出所统一为2010级新生(包括研究生)办理落户事宜,办理办法及要求如下:
1、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新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实行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自愿落户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可办理落户(如没有身份证可凭《户籍证明》也可办理落户)。落户手续由本专业辅导员收齐后,于9月9日下班前报送保卫处。
2、户口没有及时从原籍迁出,又想在本校落户的,务必在9月13日前将“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手续交本专业辅导员,逾期未办理的新生想把户口迁入我校的,只能随下一年新生一同办理。
3、公安机关要求“户口迁移证”须计算机打印,无此条件者,可用毛笔、钢笔或中性笔书写,但不能有涂改。
4、请查验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编码是否与“户口迁移证”一致,“户口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的姓名必须一致,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落户。
5、“户口迁移证”右下角应盖有×××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无章无效。“迁移证”上应注有“农”、“非”户口字样。
6、户口已经迁出的,“户口迁移证”不要自行保留,必须在迁移证有效期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后果自负。
7、学生本人请自行保存“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以备它用。
联系人:殷志成 行政楼716室 联系电话:87836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