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及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学部职工邢化玉、赵玉珍至2013年12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从2013年12月起算。
上述人员从批准退休之月下月起,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核定并发放退休生活费及各种补贴,学部发放退休生活费差额部分。
另,退休后的住房公积金领取事宜咨询财务处办理;独生子女奖励费领取事宜咨询门诊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上一篇: 关于开展2013 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做好2013年度部门决算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