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关于报送2012年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材料的通知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3-01-09 作者:梅娜 点击: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下发的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的规定,为具体做好2012年我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的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2012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

2、2012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3、2012年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4、补报2011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

5、补报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和2011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二、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1、申报学费补偿、代偿及资助的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收费金额进行资助。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2、学制年限标准的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3、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相应学制的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三、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1、根据上述原则和金额标准,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2、针对办理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需提交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注明由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银行代为偿还贷款。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3、针对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学校将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予学生本人。

四、申报材料

1、《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一);

2、《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二);

3、《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附件(三);

4、 应征入伍证书复印件、退役证书复印件。

请各学院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于2013年 3月7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32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