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相关人员:
现将大学《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及《关于有关问题的说明》转发给你们,请各位教职工查阅本人全年收入,对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凡是年应发金额超过12万元(含12万元)的请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财务处由于近时期内不能够查阅出每个人年收入总额所得(超出12万元所得情况),因此提示满足个税申报的教职员工,根据每月工资条自行计算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务处将配合提供个人收入信息查阅。
财务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提交部门:财务处 提交时间:2013-3-4 13:06:51 字号:大 中 小
校财字〔2013〕2号
校内相关人员:
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请各位教职工查阅本人全年收入,对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凡是年应发金额超过12万元(含12万元)的请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该《申报表》可下载本通知附件一的附表一,也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需如实填报齐全,并本人签字。
2. 个人收入证明
申报人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工资查询中查询打印本人年收入明细表,经财务处薪金科(行政楼212室)审核并加盖公章。
3.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为方便老师们办理申报事宜, 3月14日-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高新地税局工作人员在我校中心校区行政楼620会议室进行现场办公和咨询。请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届时进行集中申报。在现场办公时间外,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需自行到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申报地点: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硅谷大街磐谷路3333号),联系电话:87020721。
税务机关在通知本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时,再次强调了纳税申报的期限要求,以及相应的处罚责任,请广大教职工引起足够重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
财务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提交部门:财务处 提交时间:2013-3-4 13:09:46 字号:大 中 小
校财字〔2013〕3号
校内相关人员:
为了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什么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即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项收入应发金额达到12万元,而不是指实发金额。
二、为什么进行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备案。
三、怎样进行申报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的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每年3月31日以前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该《申报表》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下载中心”
> 2.个人收入证明
申报人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工资查询”
>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如果纳税人只在吉林大学取得工资收入的,因为学校已就发放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需再交纳税款。如果在吉林大学以外还有工资收入的,需携带相关收入证明,到税务机关补(退)部分税款。
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纳税申报,可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为方便老师们办理申报事宜,学校邀请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于3月14日-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在我校中心校区行政楼620会议室进行现场办公和咨询。请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利用这次机会进行集中申报。在现场办公时间外,需自行到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申报地点: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硅谷大街磐谷路3333号),联系电话:87020721。
财务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