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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开具发票(收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3-04-07 作者:胥阳 点击:

各单位:

为加强发票(收据)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现就开具发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吉林大学票据管理办法,发票应当作为有价证券管理,财务处在确认经费到账后方可给付款方开具发票,保证账实相符,否则不得提前开具发票(收据)。

二、教育事业性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先到总校财务处收费管理科进行立项,立项批复后,将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立项审批表、项目明细表报学部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开具发票。

三、科研经费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确认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转入学部账户后,到科技处办理该项目“科研经费通知单”。学部财务处根据项目立项书(合同)复印件、“科研经费通知单”以及出资方要求开具发票或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四、开具发票时,申请人应认真核实开具发票的信息,包括付款方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开票金额等。由于属税控发票,一经开具,即按发票金额和相应的税率自动扣税,并于月末缴税;因此,开具税控发票的,资金未到位,不得提前开具;因特殊需预借《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票据的,按《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程序办理。

五、开出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按照规定只能提供原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遗失发票应尽快报市级以上报社和主管税务机关挂失登记。

六、发票开具时间为每月10日—28日。

特此通知

财务处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