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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农学部辅导员工作条例》(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1-06-09 作者:李玉俊 点击:

各有关单位:

《吉林大学农学部辅导员工作条例》(修订稿)已于201156,在学部党委2011年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大学农学部委员会

O一一年六月八日

吉林大学农学部辅导员工作条例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辅导员是学部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充分调动辅导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实现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辅导员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生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奖励助学、就业指导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教育工作。

1、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帮助学生分析国内外政治形势,明辨是非,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结合社会发展和学生的实际,积极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

3、结合学生的个性特点,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化解学生的心理矛盾,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

4、按照学部和学院要求,抓好规章制度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5、关注少数民族学生思想动态,及时跟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民族团结与校园安全稳定。

6、抓好节日安全和其它随机教育。

(二)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学生党支部、团委、学生会、班委等学生组织建设,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

1、对学生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协助院党委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2、组织指导各班级团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对象考察、推荐工作。

3、协助团委、学工办,指导本院学生会、生管会、班委等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4、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各种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根据学院党委要求,承担本院党课、团课、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

(三)指导、督促学生完成在校学习任务。

1、督促学生按时到课,按要求完成作业,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课堂考勤工作。

2、阅读相关专业文献,积极进行学术探索,开展专业思想教育,指导学生业余时间的专业实践活动。

3、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树立诚信理念,养成良好的学风考风。

(四)抓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1、自觉遵守辅导员进公寓规定,深入学生当中,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问题。

2、负责学生学籍信息、学生档案、请销假、集体活动考勤、文明寝室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学年思想鉴定和班级争先创优建设工作。

4、协助学部抓好新生军训、毕业生离校及其它特殊时期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5、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及社会调查工作。

6、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杂费,做好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

7、及时做好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和学生的预警教育工作。

8、定期与学生家长沟通学生在校学业与成长信息,促进学校家庭合力育人。

9、及时预警、上报和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抓好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

1、负责抓好学年评奖评优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负责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学费减免及国家、社会各类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和毕业生推免工作。

3、协助学部做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工作。

4、协助学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做好毕业学生工作。

1、协助学院做好本院毕业生鉴定工作。

2、负责毕业生就业教育、就业指导课授课、就业信息收集、就业派遣等工作。

3、负责本院毕业生的信息跟踪工作。

4、负责贷款毕业生还款督促工作。

(七)完成院党委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辅导员的选聘

第四条辅导员的师生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200,任期4—5年。

第五条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二) 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心;

(三)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语言文字、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 关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纪律观念强;

(五) 中共党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辅导员的选聘程序及对象

(一)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部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生工作处根据人事部门下达的指标及相关规定程序负责具体选聘工作。

(二) 辅导员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主要选聘对象为:

1、从学部优秀毕业生中选聘;

2、从重点大学相同或相关专业优秀毕业生中选聘;

3、兼职辅导员可从优秀的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中选聘。

(三) 新任辅导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辅导员的管理

第七条学部辅导员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生工作处业务指导。对辅导员进行调配应经学生工作处同意,报人事处审核,学部党委会审批。

第八条辅导员的考核

(一) 学部每学年对辅导员进行考核。辅导员考核奖惩按照《吉林大学农学部辅导员工作考评办法》(附后)执行。

(二) 经考核合格的辅导员,享受相关工作待遇。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制定整改措施,承诺改正期限;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三)学部设立“学部优秀辅导员”称号,每学年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评选表彰。

第五章辅导员的待遇

第九条学部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专任教师培训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支持辅导员按相关政策规定攻读相关专业学位。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称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职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激励措施

(一) 学部设辅导员岗位补贴和电话费补助,自任职当月起算,每学年考核后一并计发。

(二) 辅导员要列席院务会等有关会议,在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听取报告等方面享受党支部书记的待遇。

(三) 专职辅导员任职满一任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个人条件和志向,决定继续留任或转到教学科研等其它工作岗位。适合并愿意从事党务、行政、工会、共青团工作的优先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30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吉林大学农学部辅导员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根据《吉林大学农学部辅导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的原则

辅导员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工作绩效的原则,实行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过程评估与业绩评估相结合,同时综合学生、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三方面的评价结果。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的内容

1、政治思想素质、组织观念、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

2、政治理论学习和理论水平提高情况,业务学习和工作能力进步情况;

3、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等教育的开展情况及效果;

4、指导学生党支部、共青团建设和指导学生会开展活动情况;

5、学生班级组织建设及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情况;

6、指导学生参加教学活动及学生学年学习情况;

7、指导班级开展文体活动的情况及效果;

8、对本院学风、院风建设做出的贡献;

9、日常学生管理工作(综合测评和评优、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奖贷学金发放、文明寝室建设等)情况及其成效;

10、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情况及其成效;

11、所在学院校园文化相关活动得奖情况;

12、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和发表论文情况;

13、其它学生工作相关情况。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 学部成立由学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为主的考核小组,负责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院组成由院党委书记、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所在年级班主任等不少于7人的考评小组,负责对本院辅导员的考评工作。

(三) 辅导员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学生评议60分、学院考评20分、学部考核20分。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6—90分)、合格(60—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的程序

(一) 自我评价:辅导员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写出年度工作总结。

(二) 学生评议: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抽样问卷或网上测评等形式,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评议,抽样率不少于辅导员所负责学生数的60%。

(三) 学院考评:各学院考评小组在辅导员年度工作述职、学生评议的基础上,对辅导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形成初步考评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四) 学部考核:学部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对辅导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五) 等级评定:学部考核小组根据学生评议、学院考核、学部考核情况,对各院辅导员进行综合考察和评议,确定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等级。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合格的辅导员享受以下相关工作待遇:

1、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称评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职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2、学部设辅导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2个月计算,自任职当月起算,发放办法为学年考核后一并计发。辅导员转岗的,从转岗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待遇。

3、学部设辅导员电话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2个月计算。

4、学部在对辅导员的全面工作综合考评基础上,每年按不超过15%的比例评选 “优秀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当年评为优秀辅导员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的,给予2000元奖励;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的,给予3000元奖励;对连续四年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的,给予4000元的奖励;对连续四年以上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制定整改措施,承诺改正期限,当年辅导员岗位补贴和电话费补助减半发放;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30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