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吉医保办字【2013】30号)的通知转发如下,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并于8月4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学部人事处620室。
联系人:张丽梅 电话86228 手机:13610717866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处
2013年7月30日
关于申报2012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权益,降低患大病、重病后的负担,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12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申请条件
2012年度省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现金负担超过42000元以上部分,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的,可书面申请救助。
以下费用不在救助范围内:未经医保部门核准发生的费用;医疗过程中,因违规产生的费用;超过物价收费标准的费用;特需医疗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费用。
二、医疗救助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符合条件申请人按填报须知(见申请表)要求,认真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表》,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报销凭证原件)。
(二)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送我局费用结算部,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领取救助金时需携带受理回执、领款人中国银行卡(折)号。本人领取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代领人领取的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被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救助人已去世的,需由单位指定领取人,并出具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上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7日,逾期未向我局申报的视为个人放弃医疗救助。
(五)个人负担现金医疗费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列入救助范围,已由参保单位或其他机构补助的,不计入救助范围。被列入救助范围的费用,参保人员42000元以上部分按适当比例支付救助金。参保人员42000元以下部分,完全由个人承担,不参与救助。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救助金按人员身份的不同,普通人员自公务员医疗补助结余中列支,保健对象自保健对象补贴统筹结余中列支。
(七)普通人员未缴纳公务员补助的、保健对象未缴纳保健对象补贴的不享受救助。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对这次救助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将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到本部门所属的各参保单位,确保参保人员的知情权,由此出现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问题,由单位负责。各单位对申请救助人员的情况,要严格审查,确保如实申报,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救助金的,将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通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由单位负责或委托他人领取的救助金一定要发放到本人(或继承人)手中,确保救助金落实到位。
联系人:刘鑫 联系电话:0431-88690553
附件: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表.doc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