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长春市消防支队及学校要求,经学部领导批准,学部决定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9月27日(星期六)下午1时10分;
二、集合地点:
行政办公楼一楼;
三、参加人员:
张副学部长,学部办公室张宁,保卫处籍海春,资产处韩春田,后勤处李明、罗会华;
四、重点检查单位:
学生食堂、机关食堂、学生公寓、浴池、门诊部、幼儿园、五星药厂、农业教学科研实习基地、机械工程教学实验实习基地、动物疾病诊断与防治中心、通汇大厦、对外出租房屋。
保 卫 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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