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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部因工负伤人员参加伤残鉴定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发布时间:2013-10-10 作者:张丽梅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学校《关于组织我校因工负伤人员参加伤残鉴定的通知》要求,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到本单位相关人员,并将本单位上报材料汇总后于10月12日下班前报学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现将通知转发如下。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2013年10月10日

关于组织我校因工负伤人员参加伤残鉴定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鉴定的通知》要求,我校组织因工负伤职工参加伤残等级及工伤复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1、因工负伤已经工伤认定并医疗期终结,需要确定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辅助器具配置的。

2、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要求,已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作出鉴定结论的所有因工负伤职工都要重新参加复查鉴定。

3、伤情发生变化要求复查鉴定的。

二、申请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审批表)(学校统一由档案中抽取)。

2、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资料(原件或加盖封章的复印件;工伤复查人员自带,以备专家鉴定时参考)。

3、患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自带,以备专家鉴定时参考)。

三、申报要求

1、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到个人,并请知情者相互告之,及时与组织申报单位联系。

2、参加工伤鉴定人员,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申报,离退休人员由各区离退休办公室组织申报。

3、申请参加工伤复查鉴定人员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鉴定表(粘贴小二寸照片)》,另外上交一张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5元工本费。上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汇总,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伤残鉴定人员名册》,于2013年10月11日前报人社处人才交流中心。

四、其他

1、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鉴定(复查)结束后,凡符合吉林省医保政策规定的教职工,由人社处备案,并集中为其申报工伤特殊身份,确认其工伤部位100%医疗待遇,同时发放工伤人员门诊病历本。工伤证超过有效期的教职工,不在医保工伤特殊身份确认范围之内,不能享受工伤部位100%医疗待遇。

2、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鉴定的通知》规定,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可随时申请鉴定,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每两个月组织一次鉴定,详细情况请查阅网站http://hrss.jl.gov.cn。

> 3、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待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通知后,另行通知。

办公地点:人社处人才交流中心(行政楼810房间)

联系电话:85166484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2013年9月24日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伤残鉴定人员名册》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