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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徐淑萍等7名职工退休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发布时间:2013-11-05 作者:张丽梅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及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学部职工徐淑萍、李洪志、王凤杰、林玉芬、高德俊、赵化明、欧翔实至2013年11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从2013年11月起算。

上述人员从批准退休之月下月起,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核定并发放退休生活费及各种补贴,学部发放退休生活费差额部分(药厂职工欧翔实除外)。

退休后的独生子女奖励费领取事宜,咨询门诊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咨询财务处办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