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关于批准刘燕等两名职工退休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发布时间:2014-01-10 作者:张丽梅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及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学部职工刘 燕至2014年1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从2014年1月起算;学部职工毛士祥至2014年2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从2014年2月起算。

上述人员从批准退休之月下月起,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核定并发放退休生活费及各种补贴,毛士祥退休生活费差额部分由学部发放。

另,退休后的住房公积金领取事宜咨询财务处办理;独生子女奖励费领取事宜咨询门诊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