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及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学部职工刘 燕至2014年1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从2014年1月起算;学部职工毛士祥至2014年2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从2014年2月起算。
上述人员从批准退休之月下月起,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核定并发放退休生活费及各种补贴,毛士祥退休生活费差额部分由学部发放。
另,退休后的住房公积金领取事宜咨询财务处办理;独生子女奖励费领取事宜咨询门诊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