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学校办公网发布的《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副高)评审工作的通知》,为做好学部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现将通知原文转发如下,并将参评人选于3月14日前报学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2014年3月6日
附:通知原文
一、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会【2012】73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上报材料时间和地点
申报人所上报的材料需由中层单位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中层单位将申报人的上报材料及中层单位材料公示情况的书面说明(含公示时间、有无异议等内容)一并上报到中心校区行政楼821室(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技术干部科)。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十一点前。
三、提交的材料及装订要求
1、《吉林省高级会计(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称《评审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网址. )一式3份。用标准A3纸正反两面打印,中线形式装订,并在指定地方粘贴“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
2、《自评表》。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2014年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自评表》,并按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会【2012】73号)要求自评,自评依据与《评审表》填写内容一致。自评内容填写后,不须要打印。
3、《吉林省高级会计(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粘贴照片)和《自评表》填写后报电子版一份(压缩包标注姓名传到电子邮箱jsgbk@jlu.edu.cn)。
4、证书。学历、学位、职称或执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等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2011年—2013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网上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登录“吉林省会计网”,在“操作窗口”下的“继续教育”栏目,进入“继续教育信息查询”,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将显示出的本人近三年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网页打印下来作为证明材料。
以上证书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及审核人员名章。
5、在会计岗位取得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6、论文及著作。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论文、著作复印件只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版权页和目录),在目录中将本人文章名称划线注明。
7、业绩、效益证明材料。出具业绩、效益证明材料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复印件装订在申报材料中,原件单独提交)。
8、个人业务报告。业务报告一份(要求3,000字以上,主要阐述本人取得中级职称或执业资格以后对所从事会计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材料)。
上述各项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均需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审核人名章,4—5项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独用拉锁式塑封袋包装,封皮上粘贴证件名称及数量,原件评审结束后退回。4—8项材料的复印件均需用标准A4纸单独装订制作成册(胶印,2册),标定目录(目录顺序:一、个人业务报告;二、学历、资历;三、业绩成果;四、学术成果。)及页码。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不按要求装订材料不予受理。
申报人员要把自己申报的所有材料装到一个大包装袋中上报,并在大包装袋外面粘贴上报材料明细目录。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级会计师(含正高)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233 号)有关规定,正常申报人员每人300元,破格申报人员每人400元(含答辩费)。
以上费用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技术干部科代收,收齐后统一上报财政厅。
联系人:高月
联系电话:85166483
办公地点:中心校区行政楼821室
省财政厅受理材料联系电话:88550604
省财政厅会计处业务咨询电话:88550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