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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借(还)款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4-03-06 作者:胥阳 点击:

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部的财务管理,规范办理借(还)款财务行为,现将借(还)款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l、为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等发生的支出,确需事先借款的,应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借款。借款人应是学部在编教职工,学生、临时工和非本校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借款。

2、各项借款必须遵循公款公用的原则。预借的公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有关的公用性开支,以及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培训费和进修费等开支,不得将借款私用。

3、预借款项时,须按要求详细填写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吉林大学借款单”(一式三联)中的各项内容。借款单第一联为记账联,作为借款凭据借款;第二联为会计留存联,待借款人还清借款时,由财务处经办人盖章交给借款人,作为还清借款的依据;第三联为借款人留存联,借款人报销还款时,将此联粘贴在报销单据上,作为还款财务记账的依据。借款时必须提供相应的附件,如:差旅费预算表、会议通知、学习培训通知、合同、协议等。

4、借款一般只限于预算规定范围内,凡超出年度经费预算指标或无预算的经费开支不得借款,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财务处提出申请,明确经费出处,方可借款。

5、对一次性预借1000元以上的(非现金结算范围内),不允许支付现金,应使用转账支票或电汇付款,并在“吉林大学借款单”上写清收款单位名称(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各单位未经财务处同意,不得自行以现金垫付超现金结算起点的款项,否则不予报销。

6、借款须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借未清,后款不借,按时清理借款及结算,不能一借多用。除特殊情况外,借款挂账不得超过3个月。

7、借款偿还时,报销支出内容应与借款时借款事由保持一致。已在财务处办理过借款而要改变借款用途的,须到财务处重新办理借(还)款手续。

财务处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