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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的通知

来源:科学研究处 发布时间:2017-03-22 作者:苟静平 点击:

各相关单位、专利负责人:

为保证学校专利代理行为的规范性,现就专利代理行为规定如下:

1、专利负责人选择的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将不出具专利代理委托手续。代理机构资质查询网站为:“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http://www.acpaa.cn)。

2、专利代理费发票与所选择的代理机构名头应一致。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开具专利代理费发票,不予报销。

西区科技办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