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全体新同学:
学部将在近期协调管区派出所统一为2014级新生(包括研究生)办理落户事宜,办理办法及要求如下:
1、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新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实行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自愿落户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可办理落户。
2、收取落户手续时请将身份证与录取通知书上下合并复印在1张A4纸上,复印时右侧对齐,留出左侧装订线,与户口迁移证原件、近期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2张、注姓名)一并交与本专业辅导员,于9月5日下班前报送西区保卫办。
3、公安机关要求“户口迁移证”须计算机打印,无此条件者,可用毛笔、钢笔或中性笔书写,但不能有涂改。
4、请查验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编码是否与“户口迁移证”一致,“户口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的姓名必须一致,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落户。
5、“户口迁移证”右下角应盖有×××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无章或字迹不清楚的无效。“迁移证”上应注有“农”、“非”户口字样。
6、户口已经迁出的,“户口迁移证”不要自行保留,必须在保卫办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后果自负。
7、学生本人请自行保存“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以备它用。
咨询落户及办理身份证相关事宜请与保卫办联系。
联系人:王老师 行政楼713室 联系电话:87836873
西区保卫办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