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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的通知

来源:研究生处 发布时间:2011-05-11 作者:王开宇 点击: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工作,学校研究生院根据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突出强调了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中相关事宜,结合学部实际情况,具体要求如下,请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一、评审结果处理

1.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处理

若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的标准时,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对于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提交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处理。

2.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处理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要求及对评审结果处理要严格遵照《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见附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申请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各培养单位即可组织安排论文答辩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1.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选,须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名,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确定。指导教师不能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可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7名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位校外专家(不含校外在我校的兼职教授)。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尽量聘请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的博士生导师担任。被选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副教授也可参加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五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位校外专家(不含校外在我校的兼职教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的专家担任。各类别硕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须符合学校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

2.答辩前,须将答辩安排情况提交“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信息发布系统”,同时应以海报形式予以发布。

3.答辩时应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内容确需保密的除外),要认真做好答辩记录。

答辩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相关工作。答辩秘书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

4.答辩程序

学位申请人介绍论文。

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列席人员也可以提出问题。

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单独开会,进行以下程序:

⑴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

⑵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及论文撰写情况,介绍完情况后退席。

⑶讨论。根据讨论情况起草答辩决议书。

⑷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的决议。

⑸如未通过论文答辩,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申请硕士学位为半年以外,一年以内;申请博士学位为一年以外,二年以内)内补行答辩的决议。

⑹通过答辩决议书。

学位申请人出席会议(包括列席人员),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不公布表决票数)。

5.答辩表决

对学位论文进行表决时,必须在同意票数不低于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才能做出论文答辩通过的决定。在做出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议时,同意票数过半数时为通过。

如果未做出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均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补行答辩只能进行一次。

三、答辩归档材料整理工作

各培养单位要做好答辩归档材料的整理工作,以确保每位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归档材料完备整齐。对于答辩未通过者及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未通过者的材料,各单位要将表决情况及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填写到表格中相应栏目内,同时将补行答辩表决情况填写在该栏的空白处。答辩未通过者的材料也须按照归档要求存档。

四、论文抽检

目前,送审学位论文已经全部通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为保证学术公正,各培养单位要在6月10日前将拟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汇总,研究生处将进行抽检,如果不符合检测标准,将提交学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