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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本专科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1-08-17 作者:李玉俊 点击:

各学院:

做好经济关注对象的认定工作,是保证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的前提。根据《吉林大学本专科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2011-2012学年本专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学院要按照《吉林大学本专科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成立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经济关注对象的认定工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经济关注对象评议小组,负责评议本年级(或专业)的经济关注对象人选。

二、经济关注对象认定是资助工作的基础,认定结果是资助的依据,是做好资助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学院要按照经济关注对象的认定程序,认真采集和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辅导员作为认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做好经济关注对象的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确保经济关注对象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时间安排:

1、各学院成立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和各年级经济关注对象评议小组,并于8月19日中午前将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和各年级经济关注对象评议小组成员名单(电子版,同时打印并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学院公章)报送学生工作处;

2、8月20日-30日,学生申报,学院评定,公示;

3、8月31日,学院上报《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审批表》;

4、9月1日-3日,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学校审批;

5、9月4日-5日,系统录入。

四、今年新生的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学生工作处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具有吉林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全校本专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管理工作。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任成员的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对本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负责,辅导员对本年级认定工作负责。

第四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方式为调查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

第六条:经济关注对象分为重点经济关注对象、一般经济关注对象和临时经济关注对象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得的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月平均不超过305元,可认定为“重点经济关注对象”。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本人和其家庭所能筹得的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月平均在305到360元之间,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关注对象。

(三)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短时间内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临时经济关注对象”。

第七条:重点经济关注对象一般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10%;一般经济关注对象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20%;

第八条: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家庭状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出具相关证明。

二、信息审核。辅导员通过查看《调查表》、个人档案以及个别访谈、日常观察等方式,审核学生信息。并填写《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申请审批表》。

三、民主评议。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组建由学生干部、党员和普通学生为代表的经济关注对象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总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中,非学生干部不少于50%,小组成员名单要在学院公示,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备案。评议小组参照经济关注对象分类标准,综合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入等情况,确定经济关注对象提名名单,并进行初步分类。

四、审核公示。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调整后,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有权提请院经济关注对象评定工作组予以解释,学院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学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

五、确定名单。公示调整后,确定并公布全校关注对象名单。

第九条:学校定期、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经济关注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和组织辅导员进行家庭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经济关注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经济关注对象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要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辅导员,经学院审定后,报学校备案。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以及有挥霍消费现象的学生,经核定后,取消参评资格或经济关注对象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经济关注对象分类标准参考表

类别

分类标准

条件类别

分类条件

重点关注对象

满足基本标准要求,同时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考虑评为重点关注对象。

1、具备1个A类条件;

2、具备2个B类条件;

A类

A1.孤儿且无“固定收入亲友”资助。

A2.父母一方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具备一个B类(B1或B2除外)。

A3.除本人外,有2个以上(含)学生在高中以上(含)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

A4.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并具备一个B类条件(B3除外)。

A5.烈属、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

一般关注对象

满足基本标准要求,同时

具备一个B类条件或其他困难情况的,可考虑评为一般资助对象。;

B类

B1.父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B2.母亲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B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并且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贫困线”)。

B4.除本人外,一个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或2个(含)初中以上(含)学生在读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B5.父亲长期患病

B6.母亲长期患病

B7.除父母外,其他家人患重病。且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

B8.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含),且无固定收入的。

B9.孤儿,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

B10.城市低保户、艰苦边远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临时关注对象

具备一个C类条件的,可考虑评为临时关注对象。

C类

C1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且家庭损失严重的。

C2本人突患急病且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的

C3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临时发生困难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注释

1“固定收入亲友”不含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贫困线”的65岁以上老人。对于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的孤儿,将其亲友视为家人。参照分类条件及标准进行分类。

2“长期患病”指所患疾病需1年以上时间持续治疗,且医疗费用家庭难以支付。需学生提供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材料。

3“患重病”指所患疾病至少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医疗费用超出家庭年收入。需学生提供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材料。

4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及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标准参见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