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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自查自纠活动的通知

来源:纪监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8-18 作者:宋吉武 点击:

学院、中心、所党委、机关党委、后勤党总支: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教监厅函[2011]11号),学校党委和纪委决定对校内各单位贯彻执行《规定》和《准则》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学校通知要求,结合学部实际,现将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做出如下安排:

一、开展学习活动,制定计划安排

学院、中心、所党委、机关党委、后勤党总支要召开专门会议,学习相关文件规定,并讨论制定本单位迎接学校督导检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的具体计划安排。

相关文件规定有: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3、《吉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4、《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十不准”》

5、《吉林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由于学部已经于5月份开展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吉林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学习活动,请各单位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校督导检查的内容,进一步强化贯彻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的意识和力度,并将两次学习活动做好情况总结。

二、开展自查自纠,做好总结报告

各单位要根据计划安排,针对学校督导检查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做好总结报告。

学校督导检查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1、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组织学习宣传《规定》和《吉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党发[2011]25号)等的情况;

2、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情况;

3、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决策,研究部署本单位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工作的情况;

4、查找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的情况;

5、检查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情况

1、组织学习宣传《准则》、“十不准”和《吉林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准则》(校党发[2010]74号)的情况;

2、建立健全“准则”和“十不准”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情况;

3、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受理和处理情况,特别是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干预和插手基建工作,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等方面问题的治理情况;

4、贯彻执行“八个严禁”、“52个不准”和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9月初,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于9月9日(星期五)下班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报送至纪监审办公室513室。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