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关于开展2011年本科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1-09-22 作者:李玉俊 点击:

各学院:

我校2011级本科学生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登记及缴费工作已经开始。为提高学部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弥补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比例较低的不足,经学部与中国人保寿险公司协商,从2011年开始,在组织学生参加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同时组织已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的高年级本科学生及即将投保的新生,参保中国人保寿险学生(基本医疗)补充保险。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做好相关准备:

一、参保范围

2011级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及已投保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年级本科学生。

二、参保险种

1、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中国人保寿险学生(基本医疗)补充保险。

三、保障计划

对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的医疗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70%左右,剩余部分由人保学平补充险补充赔付到100%,同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的意外身故、残疾和烧伤保险。详见附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中国人保寿险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对照表》

四、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推进安排

1.参保登记(9月21日—9月25日)。各学院通过学生事务工作信息系统(SAIS)登记、校对、维护学生参保信息。建议打印参保信息报表后组织学生校对。辅导员登录系统后可根据学生校对情况修改相关信息。

2.学院审核提交(9月26日)。各学院确认参保数据后提交学工部。提交后辅导员将不能修改学生参保信息。

3.校验参保数据(9月27日)。学工部配合市医保中心校验、确认需修改的参保信息,并与有关学院联系复核、修改参保信息。

4.参保确认(9月末,以学工部通知为准)。学院打印参保信息报表,学生本人确认签字。不参保学生需签“个人声明”(一式两份,学院、学工部各留存一份)。参保信息报表、“个人声明”一并报学工部。

5.参保缴费(9月末)。我校实行学制年限内一次缴费。个人学年度缴费35元,医保卡不收成本费。

6.参保数据及照片版位图报市医保中心(10月上旬)。学工部统一制作照片版位图,并将最终数据及照片一并上报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7.制作、发放医保卡(10月下旬)。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作学生医保卡,学工部组织发放医保卡。

8、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系统使用说明

(1)登录学生事务工作信息采集系统。系统地址为sais.jlu.edu.cn,辅导员凭个人账号及密码登录后,进入“学生事务”—“医疗保险”模块。

(2)数据提交。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在“数据提交”栏目中提交参保学生名单。

(3).生成参保信息报表。参保名单提交后,辅导员可在“参保信息报表”栏目中生成、打印参保信息报表,供参保学生本人核对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4)数据维护。参保名单提交后,学生信息如有错误,辅导员在“数据维护”栏目中点击学生姓名可修改相关信息。停保年份、身份证号码如有错误,辅导员可自行修改;照片、姓名、学号、学制如有错误,请联系学工部工作人员修改。系统默认本(专)科学生参保年限为学制年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学制参加医保的,在系统中修改“停保年份”即可。医学部长学制学生停保年份请修改为本科毕业年份。

(5)数据审核。参保学生信息校对无误后,辅导员在“数据审核”栏目中以班级为单位审核、提交参保数据。参保数据审核后不可修改。参保信息如有错误(如:身份证位数错误)不能审核提交。

(6)缴费信息。参保信息确认后,辅导员可在“缴费信息”栏目中查看各班级及年级应缴费信息。实缴费用在学工部工作人员录入后可查。

五、中国人保寿险学生(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工作推进安排

1、参保范围:2011级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及已投保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年级本科学生。本保险不得单独参保,否则人保寿险公司将只承担意外身故、残疾和烧伤的保险责任。

2、参保缴费:实行学制年限内一次缴费。个人学年度缴费50元。

3、材料收集:参保学生填写中国人保《学生平安综合保障保险投保明细确定表》,班级集中打印后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学院汇总于9月26日下班前交学生工作处,同时上报电子版。(务必将本人姓名、父母姓名及双方身份证号码核对准确)

4、保单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六、缴费说明

请各辅导员将两险参保费用收齐后一次性汇至指定账号,并联系学生工作处人员确认到账。请勿分多次汇入,不接受学生个人单笔汇款。

汇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广场支行

汇款账号:4340 6109 4068 4399

账户姓名: 李玉俊

六、参保说明

1.基本医保计算周期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2011级参保学生自9月1日起享受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国人保寿险学生(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首年免责期为90天。

2.未发放医保卡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请自行垫付,待医保卡下发后可持相关票据到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实习或寒暑假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的,需在首诊五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进行登记或以传真的形式报案。详细参见附件说明。

3.全体本科生原则上应全部参保,如不参保,学生本人需提交“个人声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学院学工办留存,一份交由学生工作处。“个人声明”范本见附件。

4.转专业学生请在提交参保信息时所在学院办理参保登记、校对及缴费手续。

5.长春市民政低保家庭学生可在家庭所在街道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报名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二者区别参见附件说明。

6.如照片错误或系统中没有照片的,请辅导员提供学生本人小二寸数码标准照,由学工部在系统中更正。

七、其他

医保相关规定、医保定点医院详单、各种证明材料模板以及医保办事问答等详见附件。未尽事宜请与相关部门联系咨询。

八、相关联系方式

1.学生工作处

办公电话:87836216

参保咨询:13756550963

2.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85641895、85679967、9685555-1-0

报案电话:0431-85641922、85678845

报案传真:0431-85678845

网站地址:

>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报案电话:400-8895518 0431-85564739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502号

学生工作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保寿险学生(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对比介绍表

保障名称

保险费

意外身故/残疾/烧伤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住院医疗

大病门诊治疗费

最高赔偿额

免赔额

理算方式

最高赔偿额

免赔额

赔偿范围

理算方式

在省及省以上、市、区级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5元/人/年

5000元

100元

(合理必要医疗费用——免赔额80%)

8万元

100元

因住院而发生的,附和医保用药标准,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

100元——5000元

70%

5001元——10000元

75%

10001元——30000元

80%

30001元——80000元

85%

保障名称

保险费

意外身故/残疾/烧伤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疾病住院补充医疗

大病门诊治疗费

中国人保寿险学生补充医疗保障计划

50元/人/年

2万元

符合医保报销条件,在医疗补偿基础上,补充赔付到100%

符合医保报销条件,在医疗补偿基础上,补充赔付到100%

医保补偿后,再补充赔付25%

http://home.jluhp.edu.cn/admin/v/UploadFile/2011922163612337.bmp" align=absMiddle border=0>

理赔申请资料项目表

申请项目

应备资料编号

资料内容

意外医疗门诊

1、2、3、4、5、6、9、10、17、20、21

1、 保险合同与最后一期保费的缴费凭证(保费收据或发票

2、 理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诊断证明书(医疗机构出具,加盖印章)

5、门(急)诊病历

6、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其药品清单或处方[注]

7、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结算清单及用药明细清单[注]

8、出院小结

9病理、X线、CT、B超等血液、影像或其他方式的检查报

10、意外事故证明

11、死亡证明

12、户口注销证明

13、丧葬证明

14、受益人或继承人身份证明

15、受益人或继承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16、身体伤残鉴定书

17、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存折(卡)复印件(如选择银行转账)

18、遗产继承公证书等法律文件(未指定受益人,继承适用)

19、保险金继承协议书(未指定受益人,继承适用)

20、授权委托书(委托适用)

21、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适用)

疾病住院医疗

1、2、3、4、5、7、8、9、17、20、21

意外住院医疗

1、2、3、4、5、7、8、9、10、17、20、21

意外收入保障

1、2、3、4、5、7、8、10、17、20、21

疾病收入保障

1、2、3、4、5、7、8、17、20、21

重大疾病(意外)

1、2、3、4、5、8、9、10、17、20、21

重大疾病(疾病)

1、2、3、4、5、8、9、17、20、21

意外高残/残疾

1、2、3、4、5、8、9、10、16、17、20、21

疾病高残

1、2、3、4、5、8、9、16、17、20、21

意外身故

1、2、3、5、8、10、11、12、13、14、15、17、18、19、20、21

疾病身故

1、2、3、5、8、11、12、13、14、15、17、18、19、20、21

注:如在其他单位已经报销,可提供复印件和费用分割单原件;如申请收入保障,第7项资料可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