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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2012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来源: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2-06-04 作者:殷志成 点击:

各学院、研究生处及2012届毕业生:

近期保卫处将协调公安机关为2012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办理程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程序

1、由学院到保卫处领回毕业学生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毕业学生本人在此表左上方空白处用铅笔注明户口迁往地详细地址及本人联系电话。

2、各学院按照户口迁往工作地、户口迁往入学前所在地(生源地)及考取本学部研究生分类对毕业生户口进行统计登记(后附统计表)。同时收取迁移证费每人2元(交派出所)。

3、 6月11日下班前各学院把统计登记表、迁移证费及“常住人口登记表”送交保卫处713室或716室,(文字版、电子版各一份,负责领导签字盖章)由保卫处审核后,协调公安机关统一办理。

4、户口迁转办理完毕后,《迁移证》返回各学院,由各学院下发给毕业生。

5、统一办理迁转完毕后,如有改迁或补迁,由学生携带毕业证、报到证自行前往派出所办理。

6、毕业研究生户口迁移,由学部研究生处按照以上要求统计上报保卫处。

二、注意事项:

1、 统计登记时,务必将毕业生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工作派遣单位名称和地址(XX省XX市XX街号)登记准确。

2、户口迁移地址在长春市内(包括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农安县和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所在地派出所)的毕业生,由迁出地派出所在网上解开户口密码,开具常住人口登记表。毕业生持此常住人口登记表、毕业证、工作派遣证,在一个月之内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户口一经迁出后,一律不能再行回落,因此事先必须确定好户口迁移地址。

4、毕业生的毕业人事档案保存在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同学,其户口一律迁到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所在地的派出所。

5、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必须与《报到证》上的单位所在地址相符,否则不能办理落户。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是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广州等大城市,必须要问清接收单位,户口能否迁入工作城市,(需有该地区的有关准予落户的审批手续),如果搞不清楚的,不要盲目迁转户口,可先把户口迁往原籍或暂缓办理户口迁移。

6、户口申请留校的毕业生,本人携《档案留校协议》到保卫处申请办理户口留校事宜。

户籍 咨询电话:87836870 或87836873

保卫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