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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湛 萍等2名职工退休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2-10-10 作者:张丽梅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学部职工湛 萍、张秀臣至2012年10月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从2012年10月起算。

上述人员应退休月下月起,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核定并发放退休生活费及各种补贴,学部发放退休生活费差额部分。

另,退休后的独生子女奖励费领取事宜,咨询门诊部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住房公积金领取事宜咨询财务处、后勤处办理。

人 事 处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