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中心、机关党委,后勤党总支:
4月6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党费收缴规定》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对学生党员和低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标准提出弹性要求,同时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为了更好的领会中央精神,切实保证党费收缴及时足额、使用公开、管理严格,现就学习、贯彻、执行和落实好《党费收缴规定》的有关情况安排如下:
1.各基层党委、总支要利用党日时间,专门组织所属党支部书记,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党务秘书和党支部组织委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
2.各党支部组织所属党员,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地学习《党费收缴规定》,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党员,事后党支部书记必须给予补课。
3.各单位要按照以前党费收缴的标准,于4月18日前将2008年第一季度党费上交学部财务处。同时,各基层党委、总支要将2005年以来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学部党委(各单位全体党员上纳党费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同时上报)。(联系人:徐仁元 联系电话:86141)
4.2008年4月1日后,关于党员具体缴纳党费的标准,待上级党组织明确后再统一收缴。
附件:1、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doc
2.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答新华社记者问.doc
党务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