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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纪监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6-12 作者:樊钟 点击:

各单位:

近日,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重申了有关纪律要求,因学部国际交流处相关规定尚在制定中,特将省及学校相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学部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学部规定执行)。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制止公款出国旅游专项工作的主动性。各级领导干部要明确责任,带头严格执行外事管理的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格自律。

二是要严格落实因公出国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要对因公出国经费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严格约束。

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吉林大学农学部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0年6月12日

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长白山管委会;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省直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政法纪工委:

最近,中央电视台报道了我省原煤炭局领导干部公款出国旅游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经中央纪委同意,省委、省纪委已作了处理,相关违纪违规人员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为深刻吸取教训,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因公出国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现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一、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中办发[2008]9号、[2009]12号文件和其他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批准、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旅游活动,不得将因公出国作为福利待遇,不得相互攀比。

二、严格执行组团单位管理责任制。组团单位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因公出国必须有实际任务和实质内容,不得安排不符合国情、省情,不符合单位职责,内容不明确的出国任务。不得虚报出访任务,以虚假日程和邀请函骗取批准。出访结束后,应向外事主管部门及时反馈团组境外活动情况。

三、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审核审批制度。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审批,按程序办事,不得违规操作。要将出访任务是否明确、必要,出访行程是否合理,邀请函是否真实,出访人员职务与出访任务是否一致等要素作为任务审核审批重点,切实提高审批质量。

四、加强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严格控制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不得向下属摊派、转嫁费用,不得挪用其他资金,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财政、财务部门与任务审批部门要建立经费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经费预算、预算执行、经费核销等方面的经常性审计。进一步压缩市(州)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人数,2010年市(州)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人数要在2009年的基础上压缩10﹪,并适当压缩经费。

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因公出国团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结束出访后,应按要求及时上交护照和出访报告。

六、严肃查处公款出国旅游案件。加强对因公出国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公款出国旅游案件。对违反中央关于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等规定,出现下列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⑴将出国作为福利待遇,组织单位人员轮流出国;⑵虚报公务出国任务、虚列出国公务活动骗取批准;⑶通过不法渠道购买或伪造出访邀请函;⑷出访未经批准国家和地区、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⑸提交虚假出国出访总结或不提交总结;⑹挪用其他公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到下属单位报销出国经费;⑺持因私证件出国执行公务,或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费用;⑻违规办理因私出国证件;⑼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审核审批工作。同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审批、组团单位负责人组织或参与公款出国旅游、团组负责人在国外严重违纪的,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收缴违规经费等办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