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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2009年度工会会员会费的通知

来源:教育工会 发布时间:2009-03-03 作者:鲁钰锋 点击:

各分工会:

根据《工会法》第五章第一条规定,按照校工会要求,学部工会决定收取2009年度会员会费。标准为:工资前两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0.5%。

收取办法:原则上各分工会分别在每年3、6、9、12月底按季度收取,统一由各分工会上缴学部财务工会账户。同时向学部工会上报会员会费收缴明细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收缴的会员会费由各分工会统一管理使用,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各分工会主席审核后报学部工会复核报销。

联系人:鲁钰锋 联系电话:86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