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转发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科学技术处 发布时间:2009-05-25 作者:苟静平 点击:

各相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卫发〔2009〕111号)精神,现将《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我校的生物安全一、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的要求

申请备案的实验室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一式4份);

(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框架图,应能明确显示实验室的职能和管理关系;

(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五)实验室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接受生物安全培训记录或考核合格证明;

(六)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SOP)文件;

(七)实验室涉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危害评估报告;

(八)市、州卫生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报送材料的时间

请相关单位于2009年6月24日(学部科技处截止时间为6月23日)之前,将实验室填报的《吉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一式4份、《生物安全实验室信息汇总表》、申请备案的实验室需递交的材料以及本次备案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至科学技术处(南区行政楼705室),要求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

联系电话:85167024 86202

联 系 人:于敬鹏 温庆波 陈玉江

附件:

科技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