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省医保局的网上通知,2008年度医疗救助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单位根据省医保局《关于申办2008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要求,于2009年8月16日前将本单位相关人员的《省直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部人事处,逾期未报的视为个人放弃医疗救助,医保局将不再办理。《省直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到学部人事处领取。
附:关于申办2008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
联系人:张丽梅 电话:86228
人 事 处
2009年8月6日
关于申办2008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的通知
2009-08-03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权益,降低患大病、重病人员的负担,现将2008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申请条件
2008年度省直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负担医疗费超过15000元,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可书面申请救助。
二、医疗救助程序及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申请人按填报须知(见申请表)要求,认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报销凭证原件)。
2、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由单位负责人盖章并加印单位公章,统一报送费用结算部,不受理个人申报。
3、领取救助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家属代领的,须同时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员领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被救助人已去世的,须由单位指定领取人,并出具介绍信领取。
4、上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21日,逾期未向我局申报的视为个人放弃医疗救助。
5、个人负担现金医疗费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列入救助范围,已由参保单位或其他机构补助的,不计入救助范围。被列入救助范围的费用,15000元以上部分按适当比例支付救助金;个人负担在15000元以下部分,完全由个人承担,不参与救助。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救助金按人员身份的不同,自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结余或保健对象补贴统筹结余中列支。
6、不能提供原始费用凭证的(票据或报销凭证)、出现违规的,不列入救助人员范围。
三、要求
各单位对这次救助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将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到本部门所属的各参保单位,确保参保人员的知情权,因此出现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问题,由单位负责;各单位对申请救助人员的情况,要严格审查,确保如实申报,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救助金的,我们将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通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由单位负责或委托他人领取的救助金一定要发放到本人(或继承人)手中,确保救助金落实到位。
联系人:刘鑫 联系电话:88690553
附件:
http://jlyb.gov.cn/siteApp/ewebeditor4_8/sysimage/icon16/doc.gif" border=0>" target=_blank>省直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doc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