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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资产管理与后勤处 发布时间:2014-06-30 作者:宋阳 点击:

各单位:

根据学校“内涵建设”和认真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意见之要求,为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实现仪器设备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现就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等有关事宜,重申及明确要求如下:

一、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承担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立项和验收工作,并落实维修方案、支付维修费用;具体负责科研、行政及“985”、“211”经费购置等其他仪器设备的维修验收管理工作,回收更换的已损元器件。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科研、行政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相关科研项目费、行政费列支;“985”、“211”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985”、“211”专项经费列支。

三、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因故障报修时,使用单位填写《吉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写清故障原因与现象、拟维修项目、预算金额等信息,经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秘书及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科室。其他仪器设备因故障报修时,参照上述要求,由使用单位自行决定相关程序和手续。

四、所需经费在1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使用单位须与维修企业签订《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协议》;所需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使用单位与中标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单台(套)维修经费在2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还须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维修企业能够有偿回收更换的已损元器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在签订维修协议或维修服务招标前,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换件委托处理单》,提出维修换件委托处理申请。特种设备不得擅自拆卸,其维修应由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出具相关的审验报告。

六、仪器设备维修结束后,须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进行维修验收工作。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一同进行;其他仪器设备的维修验收工作,主要由使用单位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校区办仅负责验收审核、回收更换的已损元器件。

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科室及各校区办,在履行验收审核职责时,须查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维修发票,以及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协议或维修服务合同等材料。若维修企业能够有偿回收更换的已损元器件的,还须核对维修换件委托处理单。同时留存验收报告、维修发票复印件、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等。

八、本通知规定的各项事宜,从2014年6月30日开始执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等工作。

九、为落实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提供工作咨询和必要的业务指导。具体事宜请联系相关业务科室和校区办。

附件:1. 吉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

2. 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

3. 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协议

4. 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换件委托处理单

5. 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