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校党委组织部关于按新规定交纳党费的有关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全体党员要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通知精神执行。结合学部实际情况,现就学部党员交纳党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学部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扣除其中交通补贴,学部统一标准为24元)、岗位补贴,扣除医疗保险和公积金后的工资前四项之和的交税部分,其差额作为交纳党费的基数。
2.离退休职工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0.20元;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的交纳党费基数计算。
1.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按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按0.5%的比例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的比例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的比例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
2.离退休职工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0.5%的比例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
各基层党委、总支要按照中组部、省委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党费收缴工作,切实让每名党员在定期足额上交党费过程中,履行好党员的义务;各单位按新的标准,将今年4月份至8月份的党费收齐后,请务必于8月底前交到学部财务处。
交纳党费基数=工资前四项之和-交通补贴金额-应缴税额-前四项之和中含有的公积金金额(前四项之和中的8%)
应缴税=〔前四项之和-2000(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 在职职工某党员工资前四项之和为3513,其交纳党费金额
3513-2000(个人所得税起征额)=1513(前四项应纳税所得额)
1513(属于2级)×10%(税率%)=151.3 (四舍五入)=151
3513×8%=281.04(四舍五入)=281 (前四项之和中含有的公积金金额)
3513-126(应缴税额)-281(前四项之和中含有的公积金金额)=3106(交纳党费基数)
3106×1%=31.06(四舍五入)=31(交纳党费金额)
(二) 离退休职工党员其交纳党费金额计算方法为:在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应的补贴后,按相应比例计算交纳党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