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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新标准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党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8-13 作者:徐仁元 点击:

各学院、中心、机关党委,后勤党总支:

根据中央和校党委组织部关于按新规定交纳党费的有关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全体党员要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通知精神执行。结合学部实际情况,现就学部党员交纳党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算基数

1.学部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扣除其中交通补贴,学部统一标准为24元)、岗位补贴,扣除医疗保险和公积金后的工资前四项之和的交税部分,其差额作为交纳党费的基数。

2.离退休职工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0.20元;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的交纳党费基数计算。

二、交纳比例

1.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按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按0.5%的比例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的比例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的比例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

2.离退休职工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0.5%的比例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

三、相关要求

各基层党委、总支要按照中组部、省委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党费收缴工作,切实让每名党员在定期足额上交党费过程中,履行好党员的义务;各单位按新的标准,将今年4月份至8月份的党费收齐后,请务必于8月底前交到学部财务处。

联系电话:86141,联系人:徐仁元

此通知

附:交纳党费金额举例说明

党务办公室

2008年8月12日

附:交纳党费金额举例说明

一、计算分式

交纳党费基数=工资前四项之和-交通补贴金额-应缴税额-前四项之和中含有的公积金金额(前四项之和中的8%)

二、应缴税公式

应缴税=〔前四项之和-2000(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前四项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三、举例说明

(一) 在职职工某党员工资前四项之和为3513,其交纳党费金额

计算方法如下:

3513-2000(个人所得税起征额)=1513(前四项应纳税所得额)

1513(属于2级)×10%(税率%)=151.3 (四舍五入)=151

151-25(速算扣除数)=126 (应缴税额)

3513×8%=281.04(四舍五入)=281 (前四项之和中含有的公积金金额)

3513-126(应缴税额)-281(前四项之和中含有的公积金金额)=3106(交纳党费基数)

3106×1%=31.06(四舍五入)=31(交纳党费金额)

(二) 离退休职工党员其交纳党费金额计算方法为:在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应的补贴后,按相应比例计算交纳党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