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以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精神,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对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称为“专业类”,下同)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进行修订。现就修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学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通知》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对《学科目录》的修订意见,修订意见格式参见附件1:《学科门类调整建议书》撰写提纲和附件2:《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撰写提纲。
二、请各单位于2009年7月7日前将修订意见纸本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报到学位办公室。
附:1、《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通知》